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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联盟标准。

  1.条件:已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国际联盟组织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标准化科研项目。

  1.条件:项目已完成并经下达项目任务的相关市级、省级或国家级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合格的。

  2.额度: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八条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九条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三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十条 本市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资助标准:

  (一)条件: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文件。

  (二)额度: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3.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4.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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