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利于提升珠海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和联盟标准的单位;设在我市的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会的秘书处或工作组(以下简称:TC/SC/WG)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以及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
(二)建立、维护与珠海出口贸易相适应的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及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提供技术标准信息公共查询免费服务;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和检测服务平台。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服务工作机构。
(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四)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性审查公共服务。
(五)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 技术标准制定及科研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国家标准。
1.条件:已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地方标准。
1.条件:已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省地方标准;或已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农业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