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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科技局制订的《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珠海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珠海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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