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珠海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鼓励发展、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并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引导专业配置的方向。
第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享受政府规定的培训补贴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