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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干部挂职和学习锻炼有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推荐选派工作坚持工作需要、择优推荐、统一选派原则。省环保厅每年10月将与拟推荐选派市(地)、县环保局进行沟通和协商,12月下达选派人员计划,提出有关要求。
  (一)省环保厅选派到市(地)、县环保局领导班子挂职锻炼的干部,由省环保厅协商拟派市(地)、县组织部门,确定挂任职务。
  (二)省环保厅选派到市(地)、县环保局学习锻炼的干部,由省环保厅直接与拟接收部门协商。
  (三)市(地)、县环保局选派到省环保厅挂职和学习锻炼的干部,由省环保厅与有关市(地)协商后,按照选派计划推荐;其中,挂职干部由省环保厅党组任命挂任职务。县级环保部门推荐到省环保厅学习锻炼的干部,须市(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报省环保厅人事处审批。
  五、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管理及待遇
  (一)派出部门的职责
  1、帮助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解除后顾之忧,承担他们由于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费用以及食、宿费用等;
  2、与挂职和学习锻炼单位一起做好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考察工作;
  3、负责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接收部门的职责
  1、对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按照职务管理,明确他们的职责分工,放手使用;
  2、要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保证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工作;
  3、与派出部门一起做好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考察工作;
  4、为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承担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和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所引发的费用。
  (三)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待遇
  1、在挂职和学习锻炼期间不转工资关系,原职务不变,待遇不变,享受派出部门职工同等待遇和福利;
  2、参加接收部门年度考核和有关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等,按规定递转临时党组织关系;
  3、享受接收部门职工同等午餐补贴。
  (四)对挂职和学习锻炼干部的要求
  1、与原单位的工作脱钩,在接收部门工作每年不得少于10个月;
  2、不得随带工作人员和家属,不得在高档豪华宾馆吃住;
  3、要接受接收部门党组的领导和管理,自觉遵守接收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随时予以退回;
  4、需提前结束挂职和学习锻炼的,必须经省环保厅党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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