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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的意见


  九、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一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逐渐理顺水资源产品价格。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二是继续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安排使用好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区和经济功能区也要加大节能减排投入的力度。三是全面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省地等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通过定期编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等政策性调节手段,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向污染严重企业贷款。

  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

  充分利用我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加快我市节能减排的立法工作,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珠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循环经济条例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出台《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珠海市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珠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完善《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评价、监测等地方标准。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继续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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