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现将2008年11月7日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和修改后的《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第
二条、第
二十九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