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不实行补录或调剂聘用。
第三十四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政府网站或人事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三十七条 急需招聘的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如符合《新余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余发〔2008〕13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条件,正式聘用后,可享受《新余市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的住房、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受聘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清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