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的面试或专业测试工作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教师、医护或特殊岗位的面试或专业测试,在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可委托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面试或专业测试方案须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专业性较强岗位的考评组成员原则上异地聘请,从聘请所在地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岗位,考评组成员可异地聘请也可从市内已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八条 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在考试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进行笔试和面试的岗位,笔试与面试成绩为7∶3;增加专业测试的岗位,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为5∶2∶3。
招聘单位因岗位专业特殊,要求调整笔试、面试、专业测试在考试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的,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名额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专业测试、面试、笔试的分数高低,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体检、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所产生的空缺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在国家未出台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前,参照《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行业已制定体检标准的,可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但必须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向社会公告。
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招聘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的当天提出复检申请,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现实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报考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体检费根据体检项目,按体检医院的收费标准由体检医院向应聘人员收取。
第五章 聘用与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在招聘计划内确定拟聘人员,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