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成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对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市、县(区)联考。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事业单位之间顺向流动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通过其他方法选拔任用或考核选调人员以外,高校大中专及相应学历毕业生、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流动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的、在各类企业工作和未就业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临时人员,须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招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全国,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遵纪守法;
㈢具有良好的品行;
㈣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㈤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㈥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除前款规定外,应聘人员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要求:
㈠中专及相应学历,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下;
㈡大专、本科学历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㈢硕士、博士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除前款规定外,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急需的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审核编制;
㈡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㈢发布招聘信息;
㈣报名与资格审查;
㈤考试、体检、考核;
㈥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㈦公示招聘结果;
㈧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急需招聘的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根据单位需要,可以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招聘,并适当简化有关程序,采取考试或考核等方式招聘,但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