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增强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活力;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就业的公平,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公正地选用人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贯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落实“凡进必考”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根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工勤人员的招聘,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经资格审查后,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