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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乡镇企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乡镇企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8〕160号)


省中小企业局,各行署、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你局《关于关于黑龙江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立项的请示》(黑中小企函发[2008]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事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8]124号)规定,考虑到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建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评审工作,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评审工作,同意省中小企业局收取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取乡镇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予以核拨。

  四、省中小企业局和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要按规定的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三年。

  此复。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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