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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财综〔2008〕158号)


省公路局:

  你局《关于延长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收费期限的请示》(黑路函[2008]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车辆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延期后,收费单位不得再以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四、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五、对通过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

  七、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佳木斯至七台河公路、大庆至齐齐哈尔公路、伊春至五营公路、新站至肇源公路、明水至任民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2]8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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