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哈尔滨老年人大学收取学员学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8〕154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物价局,哈尔滨老年人大学: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关于哈尔滨老年人大学收取学员学费的立项请示》(哈财综呈[2006]39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在开展老年人教学工作中向学员收取学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学费。
二、收费单位:哈尔滨老年人大学。
三、收费对象:接受哈尔滨老年人大学老年教育的学员。
四、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用于学校发展建设和补充教育经费不足。
七、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2年,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市另行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复。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