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5月1日。收费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另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批复。
此复。
附件:1.经省公安厅评估确认符合承担省级、地市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名单
2.省公安厅、地市公安局负责的人民警察训练任务表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
经省公安厅评估确认符合承担省级、地市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名单
符合承担省级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
| 符合承担地市级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
|
1、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
| 1、大庆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
2、大庆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 2、佳木斯市公安局警官学院
|
3、佳木斯市公安局警官学院
| 3、伊春市公安警察学校
|
4、伊春市公安警察学校
| 4、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学校
|
5、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学校
| 5、鹤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6、鹤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6、牡丹江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7、牡丹江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7、绥化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8、绥化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8、大兴安岭地区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9、大兴安岭地区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9、黑河市公安干部学校
|
10、黑河市公安干部学校
| 10、鸡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11、鸡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11、七台河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 12、双鸭山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
| 1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警官教育训练支队
|
| 14、黑龙江省垦区警官培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