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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公安系统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


  六、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5月1日。收费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另行申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批复。

  此复。

  附件:1.经省公安厅评估确认符合承担省级、地市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名单

  2.省公安厅、地市公安局负责的人民警察训练任务表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
  经省公安厅评估确认符合承担省级、地市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名单

符合承担省级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

符合承担地市级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

1、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

1、大庆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2、大庆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2、佳木斯市公安局警官学院

3、佳木斯市公安局警官学院

3、伊春市公安警察学校

4、伊春市公安警察学校

4、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学校

5、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学校

5、鹤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6、鹤岗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6、牡丹江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7、牡丹江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7、绥化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8、绥化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8、大兴安岭地区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9、大兴安岭地区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9、黑河市公安干部学校

10、黑河市公安干部学校

10、鸡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11、鸡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11、七台河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12、双鸭山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

1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警官教育训练支队

14、黑龙江省垦区警官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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