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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公安系统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公安系统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8〕91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报继续执行黑财综[2006]76号文件的函》(黑公政治[2008]54号)收悉。鉴于《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76号)执行期限已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令第6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经省公安厅检查评估确认的符合承担省级、地市级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或训练基地,在承担警察训练任务时继续收取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省公安系统(含垦区)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

  二、收费单位:经省公安厅检查评估确认的符合承担省级、地市级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具体院校(基地)见《经省公安厅评估确认符合承担省级、地市训练任务资质的公安院校(基地)名单》(附件1)。

  三、收费对象:参加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和知识技能更新训练的公安系统民警。训练费和住宿费由参加培训的民警所在单位承担。省公安厅、地市公安局各自负责的训练任务见《省公安厅、地市公安局负责的人民警察训练任务表》(附件2)。

  四、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省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训练费和住宿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4目“人民警察训练费”、45目“人民警察训练住宿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收费单位,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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