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应交利润为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国资委在收到出资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