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级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省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至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省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企业或者省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在向省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