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8〕5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省级企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为试点,2008年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按10%的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请各有关企业于10月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二、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国有股股利和股息收入、清算收入,作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省财政,请各有关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交纳。
三、各市(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范围、时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
附件: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为省级企业),暂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范围内试行,其他企业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试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