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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对规模以上的境外农业合作项目,采用租用耕地面积及其比上年增量进行分配;对规模以上的境内农产品出口基地,按出口额及其比上年增量分配;对规模以上的境内出口加工企业,按照出口额及其比上年增量分配;对为外向型农业合作项目提供服务,包括组织开展政府间、部门间互访洽谈,组织落实与外向型农业相关的研讨会、培训,协调解决涉及境外农民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协调解决在俄农民工生产生活保障问题,协调解决境外农民购买农机具、种子、农药、柴油等生产资料在俄享受补贴问题,协调解决加快境外粮食返回国内销售相关手续办理,境内加工企业涉外粮食返回国内销售相关手续办理,境内加工企业涉外贸易维权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项目单位按项目及企业境内注册所在地隶属关系于年初4月1日至30日进行申报。

  属于地市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属于省直管理的省级企业,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向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 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企业申报推荐到省级备选

  第八条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的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有关指标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通过以将代补方式奖励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确定资金用途。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提报同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搞好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实现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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