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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农〔2008〕11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省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市县政府和企业带动农民利用境外农业资源,扩大农产品生产,促进境内出口农产品基地和加工企业做大作强,带动农民增收,根据财政支农资金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规模以上的境外农业合作企业、境内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因素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享受省级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境外农业合作项目,必须与外方政府或企业签订6万亩以上土地开发合作协议,并经外方公证部门公证。且企业资质齐全,项目管理规范,吸纳省内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按外方核发的劳务大卡为准)的企业;境内农产品出口基地项目,保护地种植规模要达到50亩以上,裸地种植要达到3000亩以上,并按照标准化组织生产,全面实行备案制度,具有相关部门备案手续,具有基地与境内(外)贸易出口企业签订的产品名称、出口数量等出口协议,形成集种植、仓储、保鲜、加工和运输于一体的产业化经营格局,基地农产品出口率要达到60%以上;农产品出口加工项目,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同时具有国家商务部门批准的出口贸易权,具有国家、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注册证明及进出口准入手续,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加工设备,企业年出口贸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产品出口率达到60%以上,能提供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或转口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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