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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的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对有关指标进行核查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前三年使用财政支农资金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市、区)不予列为支持对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完工后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全面审计、稽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项财政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要按项目进度要求按季度向省财政厅及省有关部门报送对应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项目完成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支持情况,省级财政对县(市、区)同一主导产业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通过监督检查和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县(市、区)工作绩效进行考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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