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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创新和拉动基地建设贷款利息支出;龙头企业建设养殖基地和养殖户规模养殖贷款利息支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支出。

  (三)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代资等手段的部分补助性投入,主要是对自筹资金进行工程建设,且取得较好效果项目实施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区农民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额度不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40%。以物代资指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为农户提供相应的生产资料(如为建设水稻育秧大棚的农户提供棚架等)。具体支持的内容包括:

  1、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小水库、小塘坝、小型提水泵站、机电井、新型池埂、育秧大棚和田间渠系建设等。

  2、小型农机合作社农机具、大型田间喷灌设施、青贮(黄贮)和全混日粮设备购置。

  3、规模化养殖圈舍、秸秆固化(气化)、沼气工程建设等。

  4、畜禽良种引进、繁育与推广等。

  (四)其它财政资金和整合、引导到项目区的部门资金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改的原则和原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投入到项目区相关环节。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申报及拨付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耕地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商品量、粮食总产量增长率、粮食商品量增长率等指标,将经综合测算指标排在前20名的县(市、区)确定为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县(市、区),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资金控制规模及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和申报通知,明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 县(市、区)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下发的全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要求,编制本地发展现代农业主导产业立项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有关部门。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 作为分配因素指标的项目县(市、区)的耕地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数据,以统计部门的权威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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