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耕地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支持生产各环节的增产技术综合配套组装,提高模式化和规范化生产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支持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规程,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农业(含畜禽)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引进推广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环节。
(四)农产品加工。支持项目区规模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提高规模生产、精深加工和拉动基地农户增收的能力与水平,促进项目区率先建立具有显著现代农业特征的农业产业发展体系。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改善,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省及省以下财政自行安排的资金要在与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机配套的同时,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支持农民科技培训和剩余劳动力转移,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等。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出国考察、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建设各种观光性质的农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使用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财政部门可采取适当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或通过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主体与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一)适当补助主要支持投资量大、公益性较强、农民一家一户投入难以解决的相对较大的工程建设。包括:
1、农田水利建设灌溉渠系的干、支、斗渠和渠系桥涵、渡槽、沟渠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区配套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建设、土地平整等。
2、大型进口农业机械及其配套机具。
3、规模以上养殖场配套输电线路、饮水工程、部分防疫和繁育仪器与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