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农〔2008〕112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经省财政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开展现代农业生产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循试点优先、公开透明、专家评审、集中使用、加强监督、绩效考评、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方向与范围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促进安全、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解决制约农业生产环节重要问题,支持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建设,提高重点农业区域主要农产品供给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基地生产条件改善。支持水稻、玉米、大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牧防疫、繁育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