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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产品开发与认证。实行先认后补、分级补贴的原则。经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申报并通过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及相应的生产资料产品按认证个数分等级给予补贴。有机产品在第二年保持认证后才能享受补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补贴标准不低于1500元/个。绿色食品认证产品的系列产品从第三个产品起,补贴标准按相应产品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有机食品认证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的系列产品从第三个产品到第七个产品,补贴标准按相应产品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有机食品认证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的系列产品最多补贴七个。获得推荐使用的专用生产资料产品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个,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0元/个。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所支付的年度认证费额度。

  第七条 环境及产品质量监控。对省级年度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年检、抽检工作给予支持;对为保证产品质量开展的标准制定、科研示范工作给予支持;对跨行政区域开展绿色食品环境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对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给予支持。

  第八条 市场建设。对省政府组织承办的绿色食品大型经贸和展销活动给予支持;对示范性绿色食品专业批发市场、专营店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特色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大,是当地具有相对优势的产业项目。

  (二)具备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消费市场,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千亿斤粮食工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安排社会就业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

  (三)取得绿色食品标志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有机产品标志认证,产品质检、年检合格。

第四章 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应按项目实施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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