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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农〔2008〕11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产品认证、质量监控、食品安全检测、区域环评、市场开发等环节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省政府组织承办和参与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绿色食品大型经贸与展销活动,产品通过省以上认证机构认证的重点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示范性绿色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环境监测的机构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家评审、先建后补、以奖代投、绩效考评、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的重点、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重点生产基地建设。实行先建后补、按量补贴的原则。对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经国家验收合格后,按照基地面积进行补贴;对有机食品种植基地的补贴实行保持认证后追加补贴,即基地在第一年认证后,第二年保持认证的按照基地面积进行补贴;对绿色畜禽产品养殖基地,按照奶牛基地1万头以上、肉牛基地10万头以上、生猪基地10万头以上、大鹅(肉鸡)基地10万只以上、蛋鸡基地5万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万亩以上为基准进行补贴;对承担省级绿色食品科研实验、示范任务的园区,根据承担的工作量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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