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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的修改,根据修改内容规定分为:原则禁止性局部修改、引导性局部修改、限制性局部修改、勘误性局部修正四种类型。
  (一)原则禁止性局部修改
  1、对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站场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局部修改。
  2、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文物古迹)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保护规划执行。
  3、各类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视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机场净空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各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4、经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公示指标原则上不得由业主申请修改。
  (二)引导性局部修改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局部修改:
  (1)住宅用地局部修改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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