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符合全省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使用方向;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三)提交的相关资料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四)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申请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工艺、技术、节能量和示范性等指标进行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估评审意见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节能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项目实施计划下达资金,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申请用于节能宣传培训、技术交流与合作、节能表彰奖励等项经费,按照全省节能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研究确定节能工作经费的支持额度,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或政府采购条件的,要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目标或需改变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节能项目完成后,省发改委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