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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用于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五)用于支持节能服务体系建设;

  (六)用于节能工作的表彰奖励;

  (七)用于支持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节能专项规划,结合全省年度节能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与支持范围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项目确定相应的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据全省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将申请报告分别报送所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认并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省直部门和单位申请节能工作经费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实施能源节约的能力。包括:具有实施能源节约、研发、应用和推广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和技术力量,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等;。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不得再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部分补助方式。对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实行部分补助方式(含银行贷款贴息),补助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二)全额补助方式。对于节能宣传培训、技术交流与合作、表彰奖励以及节能政策研究等项工作经费,实行全额补助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查与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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