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8〕240号)
各行署、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重点节能项目建设和推进各项节能措施落实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
(二)充分利用已有省级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依据节能效果确定补助资金额度的原则;
(二)企业、社会投资为主,专项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的原则。对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优先安排。
(四)突出重点、规范运作的原则。根据全省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目标、工作重点等统筹确定专项资金投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用于支持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
(二)用于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的建设;
(三)用于支持节能宣传培训、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节能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