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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务农和非农户人口组合的家庭,在确定非农户人口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福利性购房的情况下可计入一人指标;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报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建住宅的,由用地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再由用地者向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提呈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所发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部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审查后,逐级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四)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核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后,须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实地放样定桩。涉及占用耕地的,经验收耕地补充地块合格后,才能开工建设。擅自施工建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村民建房竣工后30日内,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应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验收合格后,村民应当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一年内有效,过期自动失效。
  采取集中留地方式安置的村民建房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统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家庭户型规定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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