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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城镇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危房改建外,停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第六条 村民建住宅应当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现场踏勘、审核,严格实施耕地“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宅基地供应情况应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如下:
  (一)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内五区的规划区以外,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四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
  户型确定原则为: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
  第九条 建房户人数按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人员可计入户内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二)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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