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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08〕100号)


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村民住房及辅助用房(杂物间、厕所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等涉及的建设用地。
  村民对住宅建设用地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统一安排、集中兴建村民公寓式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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