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一)落实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市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在城区的由市管理;在县(市)的由市和县(市)共管,以县(市)为主。民办初中、小学、培训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管理。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公示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实行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统筹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准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准许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招收境外学生。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市、县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限制条件。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注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得在媒体刊(播)发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
三、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把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用地同等对待,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收回。民办学校在校舍建设和水、电、气供给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自2008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重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
(二)优化办学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依法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支持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和环保部门负责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从严从快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负责宣传导向,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