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政发〔2008〕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动创业富民的决定》(长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保障民办教育合法权益
(一)保障民办教育同等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允许教职工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教龄没有间断的,政府部门为其连续计算工龄教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正式聘用工作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上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民办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县(市)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有关减免和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已由政府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保障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益。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向学校出资,由学校向其出具出资凭证,出资者凭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学校所有资产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