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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新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新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8〕40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加快滨江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长沙市新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谷山新村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东南侧56834.35平方米及西北侧6378.7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院20080807044-1号及20080626064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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