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市级及以下备案管理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是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备案后不再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开工报告和投资计划。
三、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开展前期工作,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再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环保、规划、劳动安全、消防、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等相关许可手续。对应申报备案而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企业申报备案材料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企业只需提出申请报告,填写《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有效复印件,即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项目备案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给《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不予备案意见。
六、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要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发展和改革部门有权不予备案;如项目建设单位以虚假或无效资料申报,骗取项目备案证,一经发现,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配套法规的规定,撤销该项目备案证,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各区、县(市)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附:1、《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式样(略)
2、《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