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长发改〔2008〕553号)
各有关部门:
自2005年1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以来,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对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同时废止《关于试行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的通知》(长发改投〔2004〕818号)。并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文件精神,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市级及以下备案管理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我委《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符合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对于应申报备案而未申报或申报但未取得备案证的项目,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附: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办法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法〔2005〕36号)和长沙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4〕5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