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废止的、宣告失效的、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5日)宣布失效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其余的建设用地为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严格执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年度用地计划,凡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用途的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凡经批准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由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收回价按原用途的宗地地价来确定;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
十三条规定执行。如属划拨用地或优惠出让土地,收购或收回时应减除原土地出让金或原优惠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