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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0.按照国家、省规定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环保局、水利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执行国家、省颁布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尽快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牵头负责)

  2.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规划局、环保局牵头负责]

  3.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属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阳江银监分局牵头负责)

  5.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市环保局、建设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1.“十一五”期间列入市“节能行动”的企业实现完成目标任务。(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2.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对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市经贸局、统计局牵头负责)

  3.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市经贸局、环保局牵头负责)

  4.认真贯彻执行省2008年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导和推荐企业参与上级的各项节能项目评选,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经贸局牵头负责)

  5.市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六)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牵头负责)

  2.切实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市经贸局、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1.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对其进行能源消耗指标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所有需将商住户供电管理移交供电部门代管并直抄到户的小区,供电商住户使用的供电线路设备必须使用低能耗产品,变压器须全部使用S11(或相当能耗标准)及以上低损变压器,推荐使用S13(或相当能耗标准)低损变压器,凡未达到该能耗标准的,开发商必须在移交前负责更换、改造完毕后供电部门才能接管。(市建设局、房管局、阳江供电局牵头负责)

  2.“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实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并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工作。(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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