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法制专家库(以下简称法制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政府法制事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制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法制专家库,并负责对法制专家库运行实施管理。
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法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选法制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三)在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法制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总数不少于20人。
法制专家库专家实行专业分类,包括法律专业和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经济管理、科教文卫管理等专业。
法制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六条 法制专家库专家人选采取公开招聘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予以确定。
入选法制专家库的人员需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录,由市政府法制办遴选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法制专家库专家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