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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水利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水利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8〕51号)


  市水利局于1992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雨花区五一村1.0414公顷土地使用权,作为水利服务站建设用地,至今没有实施拆迁补偿,也未进行项目建设,已闲置多年。现因公共利益需要,需调整使用该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市水利局位于雨花区五一村的1.0414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80728017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办理有关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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