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单位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按国家、省的人事政策、法规规定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工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就工资福利等方面订立的聘用合同,须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立项,并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进度拨付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帐制管理。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中车辆购置须经市小汽车定编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成本包括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耗费的材料、费用及税金支出,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实际支出填报。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资金的安排进行规范和控制,每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按一定的规模安排支出控制数,支出控制数与征收收入的差额由市政府统筹安排。2008年作为过渡年度,暂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的支出参照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模式执行。
第十七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年度收支计划参照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程序上报和审核下达,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审批和下达。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收支计划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
第十八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应当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票据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