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先归集于只收不支的单位收入汇缴专户(未开设收入汇缴专户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开设),按月上缴市财政专户,月终清零。逾期不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收入汇缴帐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取消单位收入汇缴专户。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具有资产经营性收益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年度编制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计划,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对依法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的行政和事业单位,根据其单位收费、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计划,结合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在考虑事业单位特殊性的前提下,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依照“专户管理、加强监督、保证支出、适当统筹”的管理原则进行审批。(注: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性支出如租金收入等按市人大批准通过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八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的收支计划经审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对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单位,支出应按收入的完成情况相应调减;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遇有重大事项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的,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以市清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数为基数,每项经营性资产由市财政部门备案(鉴证);处置经营性资产、改变资产用途(经营变非经营、非经营变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征收计划数,以上年度收入数为基数,考虑经济增长、政策体制、加强征管和业务量增减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支出计划数,以上年度支出数为基数,并根据以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将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说明。
第十二条 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补助支出等;专项支出包括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修缮支出、经营服务成本、应交税金、其他专项性业务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