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额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
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8〕77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经2008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入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省政府《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有关行政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取费用(含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及其费用的管理,以及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性收益(以下统称资产经营性收益)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经营性收益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用于租赁、经营、投资、合营(合作)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征收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法定执收单位按规定直接征收,资产经营性收益由各所属行政和事业单位直接征收,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件许可的,实行委托银行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