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长沙县共同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批复
(长政招办发〔2008〕2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你们《关于与长沙县共同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请示》收悉。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8]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区不再单独设立交易中心。
二、根据市县分级管理和同城合一就近交易的原则,同意你们与长沙县共同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组建与管理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要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你区符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全部进入该交易中心交易;当个别项目要求的软硬件条件高于该交易中心时,可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场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