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项目资金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配套的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设备费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应符合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60%归市级政府使用,40%归当地政府使用。
第十一条 新增耕地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对新增耕地进行补助。省下拨新增耕地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补充耕地和耕地保护的有关支出。省下拨新增耕地补助金中,10%留给地级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补充耕地工作经费;30%划拨给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补充耕地工作经费;其余60%由新增耕地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耕地储备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耕地储备指标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经验收确认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核发验收确认函的新增耕地储备指标建立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台帐。台帐管理包括,耕地储备指标入帐管理、指标流向管理、相关文件归档管理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个别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满足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需求的地方,可申请使用异地调配耕地储备指标进行补充。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耕地储备指标异地调配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管理。需调配耕地储备指标的地方必须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转让,耕地储备指标调配实行有偿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在完成自身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库存耕地储备指标有结余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可以在省内自由进行有偿转让,但在转让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市国土资源局享有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