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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
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08〕7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与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清远市实施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
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和耕地储备指标管理,根据国家补充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土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勘察测绘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及附属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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