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府〔2008〕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按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计征。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度是580元),并逐月征缴。
(二)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度是580元)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度是580元)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四)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合并征缴。两个险种合并缴费比例为1%。按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24元)为征缴基数,由用人单位逐月缴费,个人不缴费。